特別會員大會 5/10/13(六)–修訂會章
為了配合成立“保祿六世書院法團校董會”,因應選舉校友校董事宜需要修改保祿六世書院校友會會章。
現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日期:5/10/13 (六)
時間:15:00
地點:保祿六世書院二樓地理室(206室)
會章修改部份已上載校友會網頁,各校友可於網上細閱擬修
訂之內容。
註:擬修訂會章內容為粗斜體
保祿六世書院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總則
1.1 名稱:
本會定名為「保祿六世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Pope Paul VI College Alumnae Association”。
1.2 宗旨:
1.2.1 聯繫校友,促進彼此的感情。
1.2.2 保持校友對母校的歸屬感。
1.2.3 協助母校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母校的優良校譽。
1.3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1.4 年度:
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1.5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新界葵涌梨貝街八號, 保祿六世書院。
第二章:會員
2.1 資格 :
2.1.1 曾就讀本校的學生,皆可申請入會。
2.2 會員類別:
2.2.1 TREE會員—符合入會資格並捐款達港幣五千元的會員,可成為TREE會員, 毋須缴交入會費。
2.2.2 LEAF會員—符合入會資格並捐款達港幣三千元的會員,可成為LEAF會員, 毋須缴交入會費。
2.2.3 SEED會員—符合入會資格並捐款達港幣一千元的會員,可成為SEED會員, 毋須缴交入會費。
2.2.4 普通會員—符合入會資格的會員,入會時需繳交入會費。
2.2.5 學生會員—應屆畢業學生,免入會費一年。
2.3 義務:
2.3.1 遵守會章。
2.3.2 繳交入會費。
2.4 權利:
2.4.1 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2.4.2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投票。
2.4.3 有選舉、被選、罷免、動議、決議等權利。
2.5 退會/開除會籍:
2.5.1 任何會員,如果退出本會,須作正式書面通知,而已繳交的入會費,概不發還。
2.5.2 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經幹事會議決後,可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顧問
3.1 現任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的當然顧問。
3.2 本會會員提名的人士而又獲本會幹事會通過的,皆可成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四章:會員大會
4.1 組織: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4.2 權責:
4.2.1 討論及通過會務報告、財政報告;議決動議包括會務計劃、財政預算、修改會章等。
4.2.2 選舉來年幹事。
4.2.3 選舉校友校董出任保祿六世書院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
4.2.4 討論及通過幹事會提交校友校董選舉的程序和章則。
4.3 會議次數:
週年全體會員大會舉行每年不少於一次。
4.4 會議召開:
4.4.1 週年會員大會:由本會幹事會會長召開,幹事會須於會議前十四天發出通告,並附議程。
4.4.2 特別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二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召開,幹事會須於會議前十四天發出通告,並附議程。
4.5 合法人數:
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會員總數二十分之一,如超過會議開始時間一小時及出席會員人數少於三十分之一, 會長須宣佈延期開 會, 延期會議須於兩星期內召開。在第二次召開的會議,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
第五章:全民投票/書面動議
5.1 形式:
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5.2 權力:
全民投票/書面動議所通過的決議等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5.3 運行程序 :
5.3.1 全民投票/書面動議提案不能與本會會章有所衝突,如有衝突時,該提案自動撤 消,原提案人須先對本會會章有關部份作相應之修改會章提案,待修改會章提案通過後,才能接受該提案進行全民投票/書面動議。
5.3.2 全民投票/書面動議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或以上支持,方為合法,全民投票/書面動議之議案須得總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始作通過。
第六章:幹事會
6.1 權責:
6.1.1 為本會行政組織,負責執行本會會務。
6.1.2 草擬提案。
6.1.3 審核及通過會員申請及委任榮譽顧問。
6.2 組織:
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及財政各一名,其他幹事不少於二名。
6.3 選舉:
採內閣制。候選內閣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財政各一名,其他幹事二至六名。
6.3.1 初選:初選若獨閣選舉,以票數贊成多於反對,並超過法定票數之半數當選。若兩閣或以上競選,以獲票數最多者並超過法定票數之半數為當選。
6.3.2 複選:若兩閣或以上競選而無一候選內閣獲當選所需票數,則進行複選。參加複選只能是初選時獲票數最高之兩個候選內閣,並以獲票最多者當選。
6.4 會議:
6.4.1 常務會議:由會長召開。
6.4.2 臨時會議:經幹事會三分之一以聯署要求或會長認為必要時召開。
6.5 合法人數:
會議須有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方為合法。
6.6 任期:
任期由四月一日開始,每兩年一任。
6.7 辭職及空缺遞補:
如會長辭職,由副會長遞補;若有半數以下的幹事,同時或先後辭職,職務由其他幹事代行;有一半或以上的幹事同時或先後辭職,則須召開會員大會,商討對策。
第七章: 保祿六世書院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
7.1 候選人資格
7.1.1 所有校友會會員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7.1.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i) 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 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7.1.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7.2 任期
7.2.1 校友校董的任期由她註冊為校董後即日開始,為期兩年。
7.3 提名程序
7.3.1 選舉主任: 校友會應委派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本身不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7.3.2 提名期限:提名截止日期為選舉日前兩星期。
7.3.3 提名
(i) 選舉主任須通知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及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和職責。每名校友會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ii)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校友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iii) 如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重新進行選舉後,仍沒有校友校董的提名,法團校董會可根據條例第40AP(5)條,提名獲多數校董支持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7.4 投票人資格
7.4.1 所有校友會會員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7.4.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公佈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
7.5 選舉程序
7.5.1投票日期: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7.5.2 投票方法: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
7.5.3 點票
(i) 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所有校友會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可見證點票工作。
(ii) 假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以即場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7.5.4 公布結果
(i) 選舉主任會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選舉的結果。
(ii)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7.6 選舉後跟進事項
7 .6.1 校友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學校的校友校董。
7.7 填補臨時空缺
7.7.1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7.7.2 補選產生的校友校董任期為原任校友校董的剩餘任期。
7.8 再度提名
7.8.1 校友校董可再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已連任兩屆的校友校董,必須停任一屆,方可再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7.9 有關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事宜,以保祿六世書院法團校董會章程(英文版)為準。
第八章:財政
8.1 財政年度:
與幹事會任期相同。
8.2 入會費:
8.2.1 會員於入會時繳交,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8.2.2 用途:舉辦活動以協助母校發展教育事業,維持各校友的聯繫,促進彼此的感情。
8.3 財務:
財務幹事須將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須經會長、副會長及財務幹事,三人中的其中兩名簽署,方為有效。
8.4 財政報告:
由財務幹事於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編寫年結,交幹事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九章:解散
本會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可解散。解散後,本會的剩餘資產,全數捐予母校。
附則:
若要修改本會會章,要先經會員大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