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六世書院

成立法團校董會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全港所有資助學校的辦學團體須向教育局呈遞章程草稿及建議的校董名單,以便在每所屬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辦學團體代表、經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員及校友校董、校長等。因此,校友會配合學校的籌備工作,在會員大會上提出並通過修訂校友會會章,在第四章—會員大會權責的條文中,加入:

4.2.3 選舉校友校董出任保祿六世書院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
4.2.4 討論及通過幹事會提交校友校董選舉的程序和章則

此外,幹事會亦準備了《校友校董選舉程序和章則》的中、英文版本《Guide for Alumni Manager Election 》,在大會上派發,並獲會員一致通過。